《世界人權宣言》是聯合國大會於1948年12月10日在法國巴黎夏樂宮通過的一份旨在維護人類基本權利的文獻 ,共有30條。宣言起草的直接原因是對第二次世界大戰的反省,是第一份在全球範圍內表述所有人類都應該享有的權利的文件。
《世界人權宣言》與《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其他兩個可選協約一起被合稱為「國際人權法案」,二公約都是在1966年通過。
台灣是一個把人權公約寫入了憲法的國家。
- 1967年10月5日,由駐聯合國常任代表劉鍇代表中華民國政府簽署該公約,
- 1971年10月25日, 台灣於退出聯合國 。
- 2002年,台灣總統陳水扁推動「人權立國」之目標,立法院開始討論該兩公約的國內法化
- 2007,台灣法務部開始將「兩公約施行法」草案陳報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 2009年3月31日,台灣立法院終於通過「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兩項聯合國人權公約。
- 2009年12月10日,台灣總統馬英九聲明,並宣佈台灣落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國內法。在中華民國轄內,司法判決可以立即引用國際人權法案。
原籍大陸的人在台灣有很多不便,讓人感覺是次等人,或是故意被體制忽略的人,這跟人權理念中的「平等」是相違背的。比如入籍十年內不能登記為候選人,十年後也不能登記為總統候選人,用居留證字號買火車票會說身份證字號錯誤,但其他情況下是等同於身份證字號的證件號碼。
超级生气?,感觉被制度性歧视了:
来中华电信营业厅,帮太太 @rewoIf 换手机合约,被告知没有台湾身份证不能成为代办人办理业务。
我怒了,明明这几年都代办过业务,怎么歧视我!我要求对方提供明文条文,有条文我就不是要针对你,我针对的是你们的制度,我要挑战制度! pic.twitter.com/jVYkSQIAlX— 佐拉 (@zuola) 2018年4月10日
我對此很生氣,覺得被制度性歧視了。我於是要求對方提供明文條文證明「外籍人士不能成為代辦人」,也告知對方,如果是制度這麼寫,那就是我和貴公司之間的事情;如果是你歧視我和刁難我,那就是私人恩怨了。
經理廖春華花了一個多小時打電話請示上級後,列印了一張所謂「內部規定」給我看,上面寫有「未成年人及外籍人士不可成為代辦人」,但她不允許我拿走這張紙,亦不允許我用手機對這張紙拍照,她聲明這是」營業秘密「,「不可攜出」。 我認為這是公共服務機構,如果是內部規定,對我沒有約束力; 如果是營業秘密,不應該告訴我。你拒絕為我提供服務,還不讓我拿這張紙去查證來源及有效期限,我不接受,我要求給我書面表達,未果,我憤而打開手機,在twitter上直播:
被中華電信拒絕提供服務,歧視外籍人士,不給辦理業務 https://t.co/tBZp6Fg7JF— 佐拉 (@zuola) 2018年4月10日
由於我在Twitter上進行了直播,馬上有台灣網友小鐵提供了一個鏈接: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營業規章》以下簡稱「營業規章」
第十三條適用我遇到的情況:
第十三條 用戶辦理申請手續時,每一行動電話門號,以一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商號申請為限,並應據實填寫全名於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申請書,並簽名或加蓋與用戶名稱文字相同之印章。除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外,另應檢附下列證件,並出示正本供本公司核對:
一、 自然人:
﹝一﹞本國自然人申請時,指國民身分證或護照及其他足資辨識身分之證明文件。
﹝二﹞外國自然人申請時,指護照或外僑永久居留證及其他足資辨識身分之證明文件。
二、 法人及非法人團體、商號:
﹝一﹞政府主管機關核發之法人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
﹝二﹞法人代表人、非法人團體代表人或商號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三、 無法依本規章持國民身分證或護照辦理用戶雙證件查核者,關於其身分證明文件,於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用戶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辦理申請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並檢附足以識別法定代理關係之文件,其同意書並應載明用戶如有積欠本公司費用時,其法定代理人願負連帶清償責任,未經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者,本公司應不受理其申請。
用戶委託代理人辦理申請時,除應檢附前揭證明文件外,該代理人並應出示身分證正本及已得合法授權之資料或文件供本公司核對。代理人代辦之行為,其效力及於用戶本人,由用戶負履行契約責任。
申請表填寫人應就其於申請書中所填之相關資料、檢附或出示之文件、資料證明等之真實及正確性負法律責任。
爭執的焦點為:
- 外國人不能當代辦人的內部規定是不是營業秘密,能不能讓我拿走列印件進行公開討論;
- 營業規章中提到的「身份證」是特指「國民身份證」還是泛指「護照、居留證、國民身份證、駕照、健保卡」
委託他人辦理時,除需檢附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足資辨識身分之第二證明文件正本外,受託人應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足資辨識身分之第二證明文件正本及委託書。(註:主要證明文件為國人身分證(或外國人護照)身分證;第二證件如駕照、健保卡、護照、學生證、戶口名簿、軍人補給證等任一項可為次要證件)
這下能證明我身為「外國人」是擁有「代辦業務」的權利的「自然人」了,總算找到了清晰無誤的能平息爭議的書面表達了。可見,中華電信公司並沒有制度上歧視外籍人士,沒有把「外籍人士」當成「未成年人一樣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是中華電信的員工廖春華把我當成了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並且找出了一份過期的規則聲明「未成年人及外籍人士不可成為代辦人」。
《世界人權宣言》有很多條款提到在不影響他人權利和自由的前提下,人人享有平等的權利,不能因為國籍和出生而被區別對待:
- 《世界人權宣言》第一條: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
- 《世界人權宣言》第二條 :人人有資格享有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區別。
- 《世界人權宣言》第六條是: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權被承認在法律前的人格。
- 《世界人權宣言》第七條: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並有權享受法律的平等保護,不受任何歧視。
今天(4月12日),我帶齊了我妻子寫的委託授權書、妻子的印章、妻子的國民身份證、健康保險卡,還有我的中國護照、居留證、健康保險卡,終於替我妻子辦好了電信業務。
我要求中華電信的經理廖春華基於以下三個理由向我道歉:
- 專業能力不行。對外籍人士歧視,拒絕提供服務,對業務不熟悉不專業,給我造成困擾,應該代表自己親自向我致歉;
- 處理態度不行。四處打電話給上司請示,拖延時間,不敢承擔責任,作風官僚,態度不積極,拿一張「內部規定」來搪塞我卻又不給我,事實上這「內部規定」是失效的錯誤規定,浪費我至少兩個小時的時間,應該向我道歉;
- 我來辦理業務,你兩次打電話給我妻子,要求正處於工作狀態的人來配合你親自來辦理,試圖掩蓋歧視外籍人士的案例,而不是從制度上尋找恰當的解決方案,解決問題的方法不對,還有,一方面構成個人資料不當使用,另一方面也對我太太的工作造成干擾,應該向我道歉;
- 經理廖春華坐著道歉,沒鞠躬,我站著你坐著,這種道歉沒誠意;
- 「我對不起,可以嗎?」沒誠意;
- 「我為所有的事情道歉,對不起,OK嗎?」,不提向何事何種理由道歉,不具體不誠懇,沒誠意;
- 「我打電話給你太太是要確定太太是不是要辦這個業務」,這是謊言,已經拒絕代辦人辦理業務在先,表示尚未進入辦理流程,廖春華打電話是為了請求我太太親自來辦理,並不是讓我太太口頭授權我辦理。
經理廖春華百般狡辯和推諉,連哄帶騙,整個就是不誠懇,我甚至告知她,如果你擔心我投訴,你就道個歉,如果你不擔心,那你就不用管我了,我先走了。
我保留向可能的長官和上級單位投訴經理廖春華的權利,包括要中華電信承認應當從他們的電腦系統中刪除「「未成年人及外籍人士不可成為代辦人」,避免以後還有中華電信員工列印出來作為拒絕為外籍人士提供服務的理由。規章的修正和規章的公示,會影響客戶的權益,中華電信公司不僅應該修改規章,也應當對員工加強培訓,不要動不動就哄騙客戶這是「內部規定」和「營業秘密」。
維權告一段落。
經理廖春華在這過程中表現非常糟糕,本來給我一張權利告知單就可打發我走開了,然後我可以慢慢研究法律法規的源頭就可以慢慢地友好的解決爭端,可她非要用不清不白的方式打發我,我可不是糊塗蛋,不接受哄騙,我一定要清楚明白的答案才能放棄。
特別鳴謝一下,在這個過程中,台灣網友「小鐵」給了巨大的幫助,讓我獲得了主動權,非常感謝你。
事隔兩個月,前天聽聞「菜市場有人評論我極端」,我親手抄下《記一次在台灣的維權經歷》的網址給瑞穗中華電信的廖春華女士,要求她閱讀後兩天內給我答復,否則我向中華電信投訴。剛才接到自稱中華電信的主任的電話,承諾改進內部文件刪除歧視內容,也會讓廖春華女士登門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