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瓣工作人员及创始人杨勃,新年好,
我这是一封抗议信件,请不要忽略。
我在豆瓣日记的《香港国际音乐家协会背景核查》一文,发表在 http://www.douban.com/note/321409933/ 网页快照在这,原文发表在 http://www.zhoushuguang.com/2013/12/hk-ima.html ,这是一篇新闻调查,资料完全引用合法的官方文件,明白无误的证明 香港国际音乐家协会是不存在的协会,是欺诈。
我的论点完全站得住脚,完全合法,不构成“损害其名誉权”:
注册资本仅3万元的东莞市东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李仁杰花费约2988元在香港注册到“香港国际音乐家协会有限公司” ,然后李仁杰诓称是 “香港国际音乐家协会”,用香港机构的名义在国内做赛事活动。
你们在豆瓣邮件里提到:
非常遗憾,你发表的 香港国际音乐家协会背景核查 因为投诉方称该帖含有“损害其名誉权”的内容。已被移除,系统已将原文发往你的登录邮箱。
显然是东莞市东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律师丁学峰(电话: 15024011627 执业证号:14419201210024547 执业机构:广东桥达律师事务所)向豆瓣网发律师函要求删除文章。他之前和我通电话时曾对我辱骂,我未曾计较,只和他讨论并确认事实细节,并保留有电话录音。
2014年2月10日14:56更新:
收到豆瓣[email protected] 回复:
你好,
很遗憾,有用户对你发表的:http://www.douban.com/note/321409933/ 一文表示投诉,该内容已经被删除。
投诉方称该日记内容涉嫌侵犯其名誉权,并提供了相关法律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 我们采取了删除处理,敬请理解。
感谢你对豆瓣的支持和关注!
–豆瓣
下面是我的回复:
豆瓣的员工,你不好,我更不好,我对你们很不爽。
我想知道投诉方是谁,若投诉方称该日记内容涉嫌侵犯其名誉权,并提供了相关法律材料,我作为当事人之一,我需要一份电子影本。
如果豆瓣认可法律材料,则意味着你们尝试做出判断。既然在做判官,那我的陈述同样重要,我不应该被贵豆瓣缺席审判。
我找到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 ,请问如何证明我侵权了?可有书面证明?
http://www.gov.cn/flfg/2009-12/26/content_1497435.htm ———————-**————————-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
还有正能量吗?揭露欺诈行为反被豆瓣认定“损害其名誉权”而删除文章内容,豆瓣网第200号用户给豆瓣网及创始人杨勃写公开抗议信 恳求关注和声援 http://www.douban.com/note/329735137/
事情演变得怎么样了?
我支持你!周曙光同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