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民记者是否应该收取当事人的费用的讨论

引言:从2007年5月开始,这半年来,我周游全国,接触了很多拆迁案例,很多人关心我这个无业游民的收入和经费问题,我如实的告诉他们,是当事人邀请我去他们的家乡,是他们主动提供路费,我坚持坐最便宜的车,吃住都是最便宜的。我只坐火车硬座,经常睡在座位底下,斯文真的拿来扫地了:-) 。但郭大虾批评”这事正在损害你的牌子”,闾丘露薇认为,”如果收了當事人的錢,記者就出現了利益衝突的問題“。于是我得回应一下他们的批评。如有必要,我会公开所有曾给我提供过经费的人的联系方式,任何人可核实我是否有敲诈、趁火打劫、诈骗、贪污、受贿、挪用专项款等过错。回应如下。

正文:

在旧的常识里,新闻工作者和受众在政治和社会活动中仅仅扮演旁观者,网络个人媒体(BLOG)出现后,个人媒体和读者变成直接参与政治和社会进程,这是非常重要的变化。

我认为网络个人媒体的大量涌现是公民媒体出现的基础。

在网络媒体出现以前,公众用电台、电视、报纸、杂志这些传播载体自发成立媒体的成本非常高,特别是在中国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特殊的一党执政的政治环境下几乎是不可能出现的。计算机网络的出现大大降低了传播的成本,使类似我的”个人新闻台”这种网络个人媒体(BLOG)的出现成为可能。在网络个人媒体时代,人们可以参与新闻采集、报道、分析和传播,具体表现为网络日志作者可以撰写新闻,可以拍摄现场照片和视频影像发布到自己的BLOG上,其它网络用户通过对新闻报道进行评论或向自己的亲友转发新闻链接实现传播,从而让更多人对新闻进行分析和评论,这样一来,就算是直接参与政治和社会活动了,这样就解决了公众对政治的冷漠和对媒体的不信任的问题,让民众参与社会的管理与改造,实现了让民众从政,为民主政治提供了基础。

公民媒体也不再是一个旁观者,公民媒体应该力求让所有当事者表达自己的愿望,引导公众参与对这些事务的讨论,敦促执政者对公众的意见做出回应。公民媒体应该提供独立、可靠、准确、内容广泛并与民众息息相关的新闻,促进公众参与政治与社会活动。

我们先来讨论”公民记者”的身份问题,再讨论我作为”个人新闻台”的作者兼CEO&CTO的身份应该不应该收当事人的钱的问题。

公民记者通常不受雇于任何组织,也不是”为人民服务”的,他的身份是私人身份,而不是公共身份,他只代表自己,不代表任何机构和单位。公民记者虽然背负着”公民”和”记者”二字,但不能就据此认定他是公共身份,他也没有任何”记者”的特权或其它特权,他只是一个普通公民。

公民记者自己苦心经营的个人网站或网络日志是个人媒体,而不是商业媒体,更不是公共媒体,他的个人媒体虽然有公众影响力,那是他苦心经营的结果,不是利用现成的公共资源获得的影响力,这个影响力可以理解为属于个人的私人财产。

我们必须把公民记者的身份和被新闻机构雇佣的记者的身份区别开来,前者与被采访人打交道时用的是私人身份,后者的新闻采访行为是使用公共身份进行的职务行为。所以,公民记者采访当事人接受的车马费是正当的行为,必须与持公共身份的记者收取红包之类的涉嫌借用雇佣机构的资源和影响力获取不正当收益的行为区分开来。

至于闾丘露薇提出独立的公民记者收受当事人的钱影响记者独立性的问题,我觉得不会出现利益冲突,不需要避免收当事人的钱的情况。我在文章前面的分析认为,在传统媒体里,被雇佣的记者代表的是提供”客观””独立”的新闻的新闻机构,充当的是政治和社会活动的旁观者,是不允许代表当事人的利益的中立者,所以收受当事人的经费和报酬的行为是影响新闻机构的”独立性”和”公信力”的行为。在个人媒体里,个人媒体的作者和读者不再是政治和社会活动的旁观者,而是政治和社会活动的参与者,公民记者是以私人身份协助当事人传递信息,从当事人那里得到适当的交通费和通信费是有合理的,公民记者代表当事人的利益也是合理的,即使公民记者愿意出售”影响力”这个私人财产也是合理的,所以我不认为会出现利益冲突。

当然,更重要的是,正如my1510所强调的,公民记者提供的新闻内容最重要的是要尊重事实,要在道德和法律上为自己的言论负责。新闻要有透明度,特别是要清楚交待自己在所报道事件中的角色或者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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