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易菲芜,感谢GTO,感谢素为,感谢沈明,感谢淫听羽息,通过他们的发言,我了解到:
1、翻译也是派生,如果某人的授权协议里声明“保持一致”就是说明了允许派生,允许翻译并要求派生的作品保持同样的授权声明;
2、著作权里有些权利可以转让,有些权利不可以转让;
3、侵权不会受到惩罚,惩罚是相对于公权力而言的。除非这个翻译行为同时包含在其它侵犯公权力的行为中,比如将翻译的作品印刷发表牟取利益等。但是,著作权人也就是翻译权人,可以要求赔礼道歉和经济赔偿。赔偿金额的具体计算,视个案有几种不同的方式;
4、即使blogbeta本身翻译他人的作品就是侵权的,blogbeta也有权制止网易的侵权行为。我没找到那几个被翻译的原文的授权声明,如果原文声明“保持一致”的话blogbeta就不会有侵权之虞,对了,我建议BLOGBETA在翻译文章旁边加上授权声明和原文来源;
5、其它情况只需要遵守CC创作共用协议就不会有著作权纠纷,CC协议不难理解,我就不说什么了。
我不知道我的理解有没有错,如果有不对的地方,请帮我指出。谢谢。
2005-11-27 16:37:41为回复phevoz而更新:
易易菲芜已经解释了"合理使用"的情况.
引用自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翻译作品作者拥有的权利是建立在原始著作权之上的权利。当然,它也适用“合理使用”的规定。
不过,下面这句话我没看懂:
引用自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ZOLA尚未提及著作权的合理使用问题。。。
作品著作权保护与信息的自由流通遵循着零和原则。过度强调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不利于网络这一特殊媒介的发展。因此就有了合理使用”范围的界定。。。在什么范围内的使用才算是“合理使用”,以前上课讨论过。。。好象这里打不下那么多字,只是随意提一下 呵呵
等待楼下的指点。。。 [yes]
合理使用在里面已经包含了。你所说的“过度”的问题是应然的问题,是立法者应当考虑的,对博客来说没有必要关心这个问题。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这句话是对前面各种条款适用范围的说明。说明对哪些作品可以进行限制,对前面的进行总结与补充说明。不必关注此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