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被信息产业部的33号令《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搞得烦死了,它规定我们个人网站主要到政府那里注册一下,告诉他们我们的网站上要存放的内容,如果欺骗他们或者货不对板就以欺君之罪论处——要被罚款一万元人民币,这就好像我是保外就医或被保释的犯罪嫌疑人一样要定时定点的到指定的地方报到,汇报思想动态,如有异动,即刻收押天牢。 [sweat] 整个《管理办法》从头到尾只规定我们个人网站主的义务,毫无权利而言。这整个就是一部义务法案嘛。把我们当什么人了?一群随时可能犯罪的前科人员?这不是对我们个人网站主有歧视吗?本来嘛,中国的贪多,北京又是贪官的聚集地(现在正在搞两会),我们普通民众对这帮“人民的公仆”有监督的义务,也有监督的权利(别笑,我说真的,我不是在念课本),我们怎么能让这帮不清不白满面油污的官员来监督我们呢? 来,我们还是分享一些法律知识和民权思想吧。如果您觉得晦涩难懂,不妨只看粗体部分。我也不是很懂。
宪法教科书中对宪法分类多种多样,有刚性宪法、柔性宪法之分;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之分;钦定宪法、民定宪法之分;也有资产阶级宪法、社会主义宪法之分等等。若要我来对宪法进行分类,我看世界上的宪法只有两大类:一类宪法是人民束缚统治者的锁链,另一类宪法是统治者束缚人民的锁链。
在宪政国家,宪法是人民束缚统治者的锁链。在专制国家,宪法是统治者束缚人民的锁链。在宪政国家,宪法是人民的大法,是人民用来束缚政府权力和统治者的大法。在专制国家,宪法是国家的大法,是统治者的大法,是统治者用国家机器束缚人民的大法。那么,区分这两类的宪法的标准是什么呢?那就要看,宪法把权利授予给谁,把义务强加给谁。要看宪法是防范谁的,其矛头是对准谁的。
在作为人民束缚统治者的锁链的宪法中,包含的是一部政府必须奉为圣明的《权利法案》。在作为统治者束缚人民的工具的宪法中,零星的、残缺不全的权利只是停留在纸面上的,取《权利法案》而代之的是未冠名的\"义务法案\"。所以,公民的义务是否入宪是区分这两类宪法的关键。
在宪政之下,宪法是针对政府、国家、公共权力的。在实行宪政的国家,所有宪法只适用于政府,这一点极其重要。因为宪法的任务之一是创立和保护独立于政府的市民社会,使私人和民间组织获得自由。通过普通的立法来推动个人和私人领域、市民社会的活动。如果公民有什么义务的话就是负责任地行使自己的自由。宪法是公法,其矛头只能对着政府。在人类的文明历程中,只是到了宪政时代,人类社会才首次有了专门针对政府权力和统治者的特殊法律,这就是宪法。在宪政日益成为世界潮流、人类的政治的发展方向的今天,如果把宪法的矛头重新对准公民个人,这无疑是回到了前宪政时代,而且常常是回到秦始皇时代。不信,你看看1975年的中国宪法,那是一部宣称要从上对下进行全面专政的宪法。
那么,把宪法作为规定公民义务的场所有什么危险呢?宪政的宗旨是限制政府的权力,保护个人的自由。宪政之下宪法也应当符合这一宗旨。在宪法中罗列很多义务会改变宪法作为保护权利的文件的性质,宪法的目的既然是确立有限政府,其矛头当然是针对国家的。如果在宪法中大量规定公民的义务,其结果必然是调转了宪法的矛头,把它对准了公民,而不是本应对准的政府和掌权者。这样的宪法便是反宪政之道而行之的宪法。
在规定公民义务的宪法中,人们会看到种种义务条款,如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等等。这类义务条款把宪法变成了公民对国家的无条件的义务的陈列室。这些义务条款出现在宪法中是非常危险的事情。更重要的是,这类条文的出现扭曲了宪政之下宪法的本来目的与功能。
宪法的目的是避免国家走向专制,宪法是落实国家与政府承担对公民的义务的地方。宪法约束的对象是国家与政府的权力及掌握这些权力的人,而不是用来约束一个国家的主权者:人民。宪法列举公民的义务这种做法本身就是极其危险的。因为这样做开辟了一个先例:宪法有权限制人们的权利和自由。这恰恰是反宪政的根本宗旨而行之。
说宪法不应该给公民规定义务,并不是在主张公民可以为所欲为,或者说公民不应该承担任何义务。公民应该承担义务,但是这些义务只能从公民所享受的自由与权利中产生,不存在任何独立于权利与自由之外的自在的义务。如果有的话,那肯定是统治者强加给人民的义务,是要求人民承担的对统治者的义务。这类的义务越多,给公民剩下的自由就越少。因此,在宪法中也不存在权利与义务平衡的问题。宪法中应该把对公民的义务的规定尽可能降至最低限度,而且所规定的任务只能直接派生于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在宪法中加入公民义务的动机也可能是担心公民不清楚自己的责任。但是,这类义务条款在实际生活中毫无用处。如果有什么用处的话,那就是为统治者以\"危害国家安全\"的名义惩罚那些要自由争权利的人提供法律上的借口。通过这类义务条款,宪法就变成了国家束缚人民的最高级的锁链,把宪法变成了否行宪政的工具。
如果人民希望对自己的行为加以约束,他们可以通过他们的代表在议会中立法,如制定规范普通人行为的刑法、民法、婚姻法、赔偿法等,如制定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的法令等。如果一个国家有健全的法治,即使不在宪法中规定公民的义务,也无碍这些义务的履行;如果一个国家的法治阙如,在宪法中列举再多的义务也是枉然。例如偷税现象,绝对不会因为宪法中有纳税义务的条款就自动消失。
一些宪法一方面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如私有财产权、人身权利、结社权、迁徙权等闪烁其辞,另一方面对公民义务的规定却不厌其详。这样的宪法一方面授予国家与政府干预私人生活方式的不受限制的权力,另一方面,又把各种义务左一道右一道地绑在公民身上。所以,要想辨别宪法是束缚谁的锁链,看看宪法中所嵌入的是权利法案还是义务法案就一目了然了。
宪法是为了防范谁的?其矛头应该针对谁?这是立宪法、行宪政过程中永远值得追问的问题。
--来源:http://www.gongfa.com/liujnyiwu.htm
--原载《议报》 (刘军宁 8/25/2001 23:1)
对了,顺便提醒各位过路的读者,记住一个现实:中国,《它没宪法》,不过,尽管如此,我们还有些事可以做,比如:耐心等待现在当权的那些老头子死掉,待我们这一代青年变成当权的老头。哈 [lol] [lol] [lol] ….
我看等不到管理办法实行你的blog就要被封了。
刁民willaim,妖言惑众,来人哪,把他拉下去。
您现在是有点冲动~~
想把事情做好,除了有道理,更重要的是策略和方法!
想把事情做好,除了有道理,更重要的是策略和方法!
您所言极是.
不过对方太庞大了,不可捉摸,如同面对一片黑暗的空间,除了大声嚷嚷之外,还有什么方法和策略?
我很担心"官员"会炮轰出头鸟,先拿你开刀.
还是香港好,再差起码都可以言论自由啊!
担心不无道理.
不过,本公子有着"先天下这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崇尚理想,胡锦涛也安慰我: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有党的关怀和鼓励,我怎么会怕当出头鸟呢?若没有任何人替你出头,大家又怎么有出头之日呢?
支持zola,但是文章越写越看不懂了…
[confused]
BEN:这篇乱七八糟的文字就是想要说:法律条文不能只规定公民的义务,而不赋予权利.
根据最一般的社会权利义务对等平衡的原则可知,没有只有义务的义务,也没有只有权利的权利.权利和义务是并存的,有权利就有义务,有义务就有权利,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密不可分.一个人在他履行义务的范围内享有权利,在他享有权利的范围内履行义务。一种权利享有的同时,总是跟着一种不得不履行的义务,或者在履行一种义务的同时,也在享受着一种权利,
笑,刚在BLOG写了我们是无宪政的国家。《宪法》还是有的,尽管做过可笑的修改。
看看这里,http://ma-yue.net/archives/256,比较一下真正的依法治国。
我很高兴有人能发出呐喊。这同样是我关注与反对的事情。
无权者的权利就是发出声音,恐惧只是来自我们的内心。我希望你的blog越来越好,让我们共同警惕对权利与自由的侵犯。
有些评论,你是无须在意的,他们看着老成,事实上年轻,不发出声音,总会有相同的灾难在我们身上。
我还以为你的blog这么快就被国家英明查封了。嘿嘿,搞了半天是你自己嫁祸信息产业部啦。还是改回来吧。这个游戏不好玩,对于访问的朋友也不好。 [lol]
嘿嘿,,我的首页默认顺序为default.htm default.asp 我只不过加了一个default.htm而已. 从20号起,挂一个星期,以示抗议.
等到我们中间有人成为老头的时候, 是不是也与现在的这群老头是一幅德行呢!!
天知道? [smile]
是啊,如何避免我们中间的人成为老头时也和现在的这群老头是一幅德行呢?我想,当我们老了的时候,道德约束和法律约束都比现在的情行要好,让我们做不成坏老头。还有,实现民主,让任何人没有足够的权力做坏事。
trackback不灵,只好手工了,http://hopesome.com/index.php?p=204#comments
我怕你哪天真的会消失掉,不知道是不是时刻有被传讯的准备?
哪会啊,谁会把我放在心上?政府传唤我,那还不是在捧我的场?我正愁这太平盛世下越来越难出风头了呢。
呵呵,小心IP被和谐哦~
定期做好备份,很友情地提醒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