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务院于2014年6月10号发表了《「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英English version),以下是香港大律师公会对基中三点作出的回应(PDF),由于原文是PDF格式,并且是繁体,所以我转换成简体转载如下:
《「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香港大律师公会的回应
1. 香港大律师公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六月十日 发表的《「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下称「白 皮书」〉其中三点作出回应,三点都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构 和司法独立这个香港核心价值。
2. 首先,白皮书第5部分第2节以坚决维护中国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 权威为主题。其中一个段落如下:
「尊重和维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的修改权和解释 权。」
在指出根据《基本法》第
158条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
(下称「全国人大常委会」
)后
,该段落用以下陈述作结
:-
「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基本法解释权是维护「一国两制」和 香港法治的应有之义,既是对特别行政区执行基本法的监督,也 是对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的保障。」
3. 根据《基本法》第158(1)条,基本法的解释权的确属于全国人大 常委会。然而与此同时,根据《基本法》第158(2)条,全国人大常委会 在宪法上也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基本法关于香港 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这是中英联合声明和基本法所保障的高度自治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无疑拥有解 释基本法的权力,但大律师公会一贯主张,「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 (除依据第158(3)条外:- 该条款有自己的规则,并须由法院提请)应绝 少及审慎地进行,否则这将会在香港人、内地人、和国际社会的眼中产生司法独立受损的观感。
4. 香港大律师公会必须重申: 尊重法治(根据香港及国际文明 社会所理解的「法治」)远远超乎事事只求「依法办事」或「依 法施政」那么简单,它包括在权力行使上适当地自我制约,好使 司法独立的重要性得到适当的重视和彰显。
5. 第二,白皮书第5部分第3节的主题是管治香港的香港人首要条件 是爱国,当中包含以下语句:
「对国家效忠是从政者必须遵循的基本政治伦理。在「一国两制」 之下,包括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 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等在内的治港者,肩负正确理解和 贯彻执行香港基本法的重任,承担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 益,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职责。爱国是对治港者主体的基本 政治要求。如果治港者不是以爱国者为主体,或者说治港者主体 不能效忠于国家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 政区的实践就会偏离正确方向,不仅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难以得到切实维护,而且香港的繁荣稳定和广大港人的福祉也将 受到威胁和损害。」
6. 香港大律师公会于2008年7月9日发表了一份声明,当时的主席为 现任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资深大律师。声明强调:
「香港的司法机构一直与行政和立法机关分开和独立,而且根据 基本法,应维持司法机构的分开和独立。司法机构不是、而且不 应该被看作是管治团队的一部分。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应由司法机 构审查。除非司法机关真正独立,否则它不能履行确保政府根据 法例规定行事,亦不能履行确保由立法机关通过的立法与基本法 及香港特区的国际法律义务一致的功能。」
香港大律师公会在2008年说的这番话到现在依然有效。香港特别 行政区的法官和司法人员不应被视为在工作上被加入政治要求的「治 港者」或管治团队的一部分。任何将法官及司法人员公开而错误地定 性为「治港者」或以官方形式训示他们进行任何政治使命或任务的举 措,将会对香港市民、内地人民和广大国际社会发出错误信息,令人误以为法院是政府机器的一部分,并且「同声同气」,互相配合。不论其他地方法院是否有这样的情况,这绝对不是香港法院行事的方式。
8. 最后,以上白皮书内引用的字句「肩负正确理解…香港基本法的 重任」,意思似乎是指基本法的条文有一个客观存在的所谓「正确」 的解读,而香港法官能够由某些人口中或其他地方「理解」或学习得 到这「正确」解读。然而根据普通法制度,法院对成文法和宪法在判 案时作出的诠释本身便是制度下正确的解读,法院对成文法和宪法的 诠释,是根据一套完备和源远流长的法律诠释原则,考虑控辩双方 (包括政府)向法院提交的论点、事实和证据,在公开和透明的司法 环境下进行。香港的法官和法院在判案时(除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基本法》第158条作出释法的情况外),不应也不会从其他境内或境 外的政府官员、学者或其他任何人学习、理解或领取他们对基本法 「一锤定音式的最终解读」。
香港大律师公会 2014年6月11日
来自周曙光的BLOGSPOT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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